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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区分

发布时间:2014-11-03 14:07:14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公务员考试类型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基本包括了各个系统的公务员考试,例如招警考试、海关系统公务员考试等。
  除此之外,公务员考试还有其他类型,例如各省市选调生开始、军转干部公务员考试等。
  另外一种形式值得单独提出,就是各地、各系统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考试。需要强调的是,工作人员考试的招考一般是急需充实的部门或单位,主要是安排往年的一些大学生。他们不享受公务员待遇,属于事业编制,因此成了往届大学生重新选择职业的一个重要机会。

 

各国公务员考试区别

  国外
  美国: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雇员和法院法官,不适用公务员法;军人(文职人员除外)及在政党等非政府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务员、地方公共政府公务员和公立公益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但不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 
  英国: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 servant,即国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Civil 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点是:政治中立:公务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公务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公务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择优而任:公务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公务员的才能。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 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 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 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 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国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 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 
  公务员
  中国香港: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的政策,类似英国的部长)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部长般是政治任命,犯错即要下台;要解雇公务员亦非常困难,香港人因而称之为“铁饭碗”。由于这个制度使行政长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问责制改革。 
  在香港,公务员其中的一个俗称是公仆,即公众的仆人,由英语Civil servant直译而来。 
  中国台湾:台湾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24);然公务员之选任,需经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广义之公务员,而在台湾公务员分成十四职等,依铨叙部去核定其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九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七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得应普通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国家与地方公务员考试

  1.具体定义上的不同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各项考试单独进行,考生根据自己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2.招考生源上的区别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属于职位性考试,考生须填报先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没有通过则只能在第二年重新参加考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考生。 
  3.考试内容上的差异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的笔试主要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地方公务员考试在此基础上一般还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考《综合知识》或《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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