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2期《半月谈》

发布时间:2014-11-24 09:42:32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改革当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目标已经明确、蓝图已经绘就,中国社会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国资国企改革、启动资本市场改革、推动金融改革……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从年初开始,中央一系列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举措密集出台,彰显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意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改革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着力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的改革举措往前排,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做到紧之又紧、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这是对改革攻坚提出的新要求,即改革当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下中国的改革,总的看,改革势头较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囿于既有利益,不愿意真改;纠结于潜规则的束缚,不敢放手去改;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良策,不知如何去改的问题。
  结果在一些地方和部分领域,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慷慨激昂高喊改革加油的人不少,埋头苦干真正为改革助力的人不多;避重就轻式的外围性改革多,刮骨疗毒式的根本性改革少。因此,当下改革重中之重、当务之急是聚焦聚神聚力抓好落实,着力提高改革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必须找准改革的着力处。
  尽管今日中国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但全面深化改革不等于四面出击,不是平均用力,而是要有的放矢、抓住要害、切中肯綮,在根本性问题上、在关键性问题上取得新突破。改革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必须一以贯之的基本遵循,也是当前解难题、办难事、克难关必须善于运用的重要方法。
  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必须要进一步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改革如果不能进一步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全面深化改革就无法实现。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一旦形成就有一定的稳定性,获得利益多的群体会想方设法维持这一对他们有利的利益格局,这就会让改革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推进起来不那么顺利。即便是一些已经明确方向的改革,也存在着“议”了事,“决”了策,却没有“行”,没有“效”。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面对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但难题的另一面是机遇。一旦破解了制约发展的关键性难题,就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强的发展动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
  提高改革的实效性不能回避改革的实际效果。
  要想使改革真正取得成效,不仅要在“理论上讲得通”方面动脑筋,更要在“实践中如何做得到、做得好”方面下工夫,探索并遵循改革规律。
  真正有实效性的改革,必须既有大局观,从宏观着眼,又能统筹好中观、微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妥善处理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等等。综合了所有这些因素后,改革才是可复制、可推广、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创新。
  更进一步看,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制度系统的变革,就需要对一些具有结构支撑作用的制度做出重大改革,优先推进一些基础性制度的改革,而不能隔靴搔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比如,正在推进中的财税体制改革,从表面看好像是为了解一时之弊,让地方政府不再依靠“土地财政”,抑制房地产泡沫,其实这项改革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这一现代财政制度确立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乃至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重大问题的解决才会有基本制度基础。
  又比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绝不是为了把农民手中的土地拿过来让城市有地可用,而是要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让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让现在的城镇常住人口都能分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部内容,这既是实现亿万农业人口转移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的一项重要制度准备。
  责任是否明确,决定改革能否落实。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要建立“改革责任机制”,只有真正做到明晰责任、明确分工,奖励尽责者,问责失职者,才能确保政令畅通、激励改革创新,防止消极懈怠贻误改革时机。各牵头单位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加大年度工作要点的推进落实力度,凡事都要有人去管、去盯、去促、去干。
  目标是否坚定,决定改革的成败。只要我们敢于担当、积极有为,不断提升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深化改革必将在中央的坚强领导和部门及地方的扎实努力下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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