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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40名合同制消防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20 09:44:35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合同制消防员公告
 
    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考试已经启动,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ejgwy.com)获悉,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报考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4日。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1月5日。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为方便考生及时快速的查找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考试大纲、报考职位、报考注意事项等信息,一佳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ejgwy.com )特将2014年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考试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制作成专题,建议考生收藏此页面(Ctrl+D),以方便查看最新资讯,制定有效的复习。
根据工作需要,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
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是一支同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公安现役武警部队,担负着全市消防监督、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
一、招聘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4日
2、报名方式:登录赣州人事人才网(www.0797rs.com)填写简历在线投递至“赣州公安消防"招聘专页。
3、报名要求:凡符合条件、有意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近期1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4张到现场报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应聘者,持退伍证;所持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不退)。
(二)资格审查。
1、时间:2014年1月5日
2、方式: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准考证。
3、审查地址:赣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内求职登记窗口,青年路45号),联系电话:8129873。
(三)聘用。
考试和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拟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含1个月集训时间)。#p#副标题#e#
二、招聘名额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共计40名,其中文职人员5名,应急救援队员33名,其他人员2名,具体名额如下:
司令部:应急救援队员33名(要求男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格健硕)。
政治处:文职人员1名(女性,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口才好、普通话标准,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后勤处:共3名,车辆装备维修技师2名(要求男性,具有相关经验者优先);文职人员1名(要求女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会Word、Excel、ppt使用,文字工整,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防火处:文职人员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会Word、Excel、ppt使用,文字工整,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
(二)招聘条件
1、年龄在18-30周岁(1984年11月1日至1996年11月1日之间出生)之间;
2、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3、热爱消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4、身高男性162cm、女性155cm以上。
退役士兵、具有车船驾驶或机械维修等技术专长、具有灭火救援相关工作经历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被公安机关辞退、解聘记录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有精神病史、隐性疾病、犯罪记录等其他不能进入合同制消防队伍的。
三、使用管理
(一)集中培训一个月后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江西省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准军事化的日常管理。
(二)实行等级管理和全面考核,评定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资等级、任职、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对不能胜任工作、身体不适应所在工作岗位或违反规定的,依据《江西省合同制消防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解聘。
四、聘用人员待遇保障
(一)工资待遇
1、支队文职人员月工资为1700元,另设考勤费200元/月,合计月工资19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文职人员为1500元;
2、车辆装备维修技师和应急救援队员月工资为2200元,另设考勤费200元/月,合计月工资2400元。试用期三个月(含1个月集训时间),车辆装备维修技师和应急救援队员为1800元。
(二)伙食享受与现役士兵同等的供应标准,被装按照江西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标准实施,应急救援队员、车辆装备维修技师均提供住宿。
(三)正式录用后,签订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四)根据《江西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排,法定节假日实行轮休,应急救援队员每周休息两天。
(五)在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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