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警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15)

发布时间:2015-01-15 15:42:54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2015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已经启动,针对江西省招警考试的人民警察基础知识,江西一佳教育特将人民警察基础知识进行整理汇总,建议考生收藏此页面(Ctrl+D),以方便查看最新资讯,制定有效的复习计划。

刑法练习题

1、刑法的立法解释是(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 乙不构成逃脱罪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 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自检不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

A 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 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 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 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吓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一佳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故选项B正确。全国人大不解释法律。

2、答案:A

一佳解析:选项A正确。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构成共犯。
选项C错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是个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答案:D

一佳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一个危害结果由数个行为造成的,在认定牟宗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均可导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自检都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丙开枪射击“条件”的介入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答案:B

一佳解析:选项A、C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属于失火行为。选项C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江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选项B中甲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应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甲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5、答案:B

一佳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了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之后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责编: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