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支一扶每日一练——常识判断(5.7)

发布时间:2015-05-07 14:29:22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责编:一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