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行测每日一练——常识判断(7.20)

发布时间:2015-07-20 11:03:40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法律常识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务员考试中常考的是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下面作简要介绍。
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活动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3.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1)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修改提案权。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修改权。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2)宪法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解释遵循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
(二)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具有的特点有:第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第三,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和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3.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政治制度。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只是行政区域单位,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已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每届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我国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委员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每届任期5年。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它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宪法和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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