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三(6)

发布时间:2015-09-14 11:44:59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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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
1.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质押期间笔记本电脑损毁,王某的质权消灭
B.经过张某同意,王某可以将电脑再质押给他人
C.王某的质权及于电脑的从物,即使从物未交付
D.质押期间,王某损坏电脑的,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甲死后留有存款10万和名家字画2幅。甲生前立下遗嘱,存款分给儿子乙,字画赠予邻居丙,并要求丙帮忙照顾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如果丙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赠
C.如果字画在交付丙之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丙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果丙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消灭
3.吴某、张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韩某供给吴某、张某石子800车,每车价格为600元,石子运到吴某、张某所在建筑工地后,吴某和张某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4.6岁的小东与13岁的小西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小东对小西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小西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小西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
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
A.由小西的监护人承担
B.由小东自行承担
C.由小西的监护人与小东承担
D.由小东的监护人与小西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5.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是(  )。
A.生父母因嫌弃其为女孩不愿抚养
B.生父母因嫌弃其有病不愿抚养
C.生父母常年卧病在床,家境贫寒,实在无力抚养
D.生父母因迷信认为抚养其会带来不幸,不愿抚养
6.下列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是(  )。
A.生命权
B.隐私权
C.所有权
D.名誉权
7.果农张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连续与甲果汁公司签订了三份桔子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发运了桔子,但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
B.张某只能要求甲果汁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C.张某有权要求甲果汁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只能选择甲果汁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两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8.下列选项中,只有公民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是(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姓名权
D.所有权
9.陈某从南方购买一批红衫木,找到木工李某要李某为其做一套家具。双方约定了李某交付家具的期 限,以及陈某支付报酬的期限。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陈某在约定的期限不支付报酬,李某有权留置已经完工的家具
B.如果陈某提供的家具图纸不合理,李某应及时通知陈某
C.如果陈某中途终止和李某之间的合同,则应当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D.陈某中途不能终止和李某之间的合同
10.乙在义务帮其叔父修房子时,被大路上玩耍的小孩用弹弓击伤眼部,乙摔下工作架造成重伤,花去医药费20000余元。事后该小孩家里无法负担该笔费用。关于乙的医疗费负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叔父负担
B.小孩的父母负担,暂时无法负担的等以后有财产时执行
C.乙自己负担
D.乙的叔父不完全负担,但乙可以要求其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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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醉酒后到某动物园游玩,走到蟒蛇馆时,不顾安全提示翻越护栏,进入到蟒蛇馆内,被蟒蛇咬伤,因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动物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动物园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C.动物园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D.动物园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12.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权
B.抵押权的实现须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C.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
D.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1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承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14.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五年前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打骂甲、乙,情节严重,甲、乙主要靠儿媳丁扶养。甲于2009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15.张某在村头捡到一头牛,因暂时找不到失主,便牵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则张某实施了(  )。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自助行为
16.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不可以作为其财产代管人的有(  )。
A.配偶
B.父母
C.未成年子女
D.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17.李涵在服装店买衣服时,丢失手表一块。服装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李涵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王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赵兰。赵兰在一次逛街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卖给下夜班回家的孙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手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赵兰
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李涵、王猛、赵兰
C.王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D.孙某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18.程某有成年子女甲、乙、丙三人,2008年收养了5岁的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程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与程某共同生活。2010年程某死亡,因分配遗产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应当多分遗产
D.丁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19.村民李琪为了盖房子,雇请了张峰作为泥水工。一日,张峰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工具刀从二楼外墙上掉下,恰好将在路边玩耍的邻居王某的儿子(9岁)王甲砸中,因此花费医疗费l万元。为该医药费的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
B.应由李琪承担,因其为雇主
C.应由张峰承担,因其为致害人
D.应由李琪和张峰承担连带责任
20.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  )起计算。
A.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
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
C.战争结束之日
D.公民音讯消失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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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列关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D.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毛毛是乙的私生子,致使毛毛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毛毛因精神痛苦,自残左臂,给毛毛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毛毛的名誉权
C.侵害了毛毛的姓名权
D.侵害了毛毛的身体权
23.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  )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24.张某和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相爱结婚。此时,唐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抵销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25.小强是一个智力超常的12岁儿童作家,作品颇多。一日小强的父亲甲发现某出版社乙擅自出版了包含了小强的作品的书籍,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不构成侵权,小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这一权利
B.乙构成侵权,小强写作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C.乙构成侵权,小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行为能力范围而依法有效
D.乙构成侵权,小强写作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
26.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27.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于方某看望方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方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
B.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方某对方甲的探望
D.方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方甲,取决于方甲是否同意’
28.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29.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主权利和从权利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原权利和救济权
30.某市A、B两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A企业按约给付对方3万元定金后,B企业违约。A企业依法有权要求B企业给付(  )。
A.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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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徐某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的录像带交给个体户范某制作成光盘保存,范某的店铺因范某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徐某可对范某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徐某可对范某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徐某应自行承担录像带灭失的后果
D.徐某可对范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2.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A.保管义务
B.附随义务
C.返还保管物
D.合理使用保管物
33.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受益人
B.第三人
C.权利人
D.受害人
34.甲与乙于1999年10月结婚,2003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甲婚后写作,在2003年6月出版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2003年3月,乙的叔叔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5万余元
C.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2003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D.甲于2002年6月购买的自己穿的一双高级运动鞋
35.黄江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黄江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黄江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黄江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
A.黄江承担举证责任
B.黄江、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36.甲身患艾滋病,于2009年10月4日挟持女青年乙逼迫其拍裸照,并将其强奸,后甲将拍摄的乙的裸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9年12月,乙也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因甲的强奸行为而感染)。甲没有侵犯乙的哪项权利?(  )
A.荣誉权
B.健康权
C.性自由权
D.隐私权
37.李某有一栋房子,周围环境幽静,当他得知附近要将要建设游乐场,住在那里从此将不能享有安静时,就将房子卖给了想要选一个幽静住处的王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8.甲因图便宜,向乙购买了一辆报废车,甲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致丙受害,丙花去医药费2000元。
就该买卖合同及责任承担,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应向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C.丙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
D.丙可向甲、乙主张连带责任
39.下列哪项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
A.恋爱关系
B.夫妻关系
C.友谊关系
D.战友关系
40.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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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42.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43.简述继承权的取得。
三、论述题:16分。
44.论述探望权的中止。
45.某杂志社记者苏某曾多次约访艺人甲,但均遭到甲的拒绝。苏某因此对甲不满,2010年,苏某在其杂志社第10期杂志上刊登了文章《风雨十年,满载而归》。文章详细叙述了甲自幼父母离异、生活艰辛,甲小小年纪便辍学出来打拼,经过自己十年闯荡,终于成为演艺界“一哥”的经历。但是事实上,甲并未父母离异,文中多处情节纯属捏造。文中还捏造了甲自称是“影帝”的事实,毁坏了甲在演艺界的形象,甲因此受到许多同行的嘲讽。甲为此提起诉讼,甲认为,该文未经原告许可而发表,捏造了虚假事实,对原告的家庭、事业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要求某杂志社停止向社会发行该期杂志,并在该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请问: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2007年,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吴天有限责任公司,以做建材生意为主。公司注册资本是70万元,三人分别认购的出资是20万、20万、30万。但三人都没有缴足出资,公司只有流动资金10万,还有厂房设备30万。公司的注册是三人通过虚假的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
后受经济危机影响,公司亏损严重,欠银行50万。
问:(1)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所欠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47.2010年7月,彭某乘坐长途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去外地与朱某订立一份委托合同。但当客车行驶到某高速公路路面时,由于雨天路滑,司机操控不当,大客车冲断护栏翻下深沟。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冯某为该客车上一位乘客,虽在车祸中并未受伤,但其携带的一幅珍贵字画(价值3万元)由于翻车而损坏,客运公司应否赔偿王某携带的字画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尚某在车祸中身受重伤,花去治疗费2万余元,但是因其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让其免费乘车。当其请求赔偿时,客运公司以尚某不是客运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对其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孙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但其是在客车中途停车时,趁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并且在车祸发生之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但赵某仍未购买车票。请问其能否向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为什么?
(4)如果乘客林某在车祸发生之前,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并且经寻找未果,则该损失可否要求客运公司赔偿?
(5)李某在车祸发生之时,不听售票员劝阻执意跳车,结果死亡,请问其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张某在乘车时,按照规定为其行李支付了托运费用,但车祸处理后一直找不到张某,客运公司应该怎么办?
(7)彭某由于车祸的发生,未能及时到达目的地与朱某订立合同,赔偿朱某车费等损失共计2400元。彭某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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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三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
1、C
[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A项说法正确。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C项说法错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D 项说法正确。
2.C
[解析]甲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一部分赠予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D项错误。代位保管是无偿的,如果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3.D 
[解析]《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根据该法第376条的规定,B项正确。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 项错误。
4.D [解析]本题中,小东和小西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知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C
[解析]《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题中只有C项所述的情况可以被收养。
6、A
7.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张某实际履行合同是向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某和甲果汁公司,所以张某只能向甲果汁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而无权要求甲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项正确。
8.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只有公民能够享有。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民不享有名称权。故C项正确。
9.D
 [解析]《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陈某不能中途终止合同的说法明显错误。本题选D。
10.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11.C
[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动物园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
12.A
[解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韵。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C项说法正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正确。
13.C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14.B
 [解析]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15.B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该财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确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因此本题的情形属于无因管理。
16.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第l款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故C项符合题意。
17.A[解析]赵兰因受赠而获得表的所有权,A项对;对于手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依次是李涵、国家、王猛和赵兰,故B项错;王猛从商店买得手表时,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是有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C项错;因为孙某买手表时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适用善意取得,D项错。
18.B
 [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2、3、4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项错误。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故B项正确。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应当多分遗产,故C项错误。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程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程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故D项错误。注意题中“应当”“可以”的区分。
19.B
[解析]本题中,张峰系受雇于李琪,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李琪承担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在自己家路边玩耍,不能认为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20.C
 [解析]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选C。
21.A[解析]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22.B 
[解析]《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应认定报社行为构成了对毛毛的名誉权的侵害。
23.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4.D[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该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债并不会因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某、唐某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C项错误,正确答案是D。
25.D [解析]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小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属于意思表示的行为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管小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目的,法律都会赋予。
26.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D 项正确。
27.C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方某并未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离婚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理由。方甲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的意思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8.D[解析]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没有可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没有必要再起算诉讼时效,A选项正确;在保证期间之内的某一个时间点上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起算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此时保证期间的使命已经完成,因此没有必要再计算,B选项正确;不管是一般还是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都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C选项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中,不随主债务的时效中断而中断,D选项错误。
29.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属性,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可把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是基于合法事实而产生,救济权是基于违法事实而产生。故选C。
30.D
[解析]企业签订合同,收定金方违约应当支付对方双倍定金。题目中定金3W,选项D:6W。
31.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据此,提起违约之诉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提起侵权之诉,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正确。
32.D
[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入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附随义务。因此D选项明显是错误的。
33.A
 [解析]《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34.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C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B、D项为个人财产。A项中,甲发表专著并获得稿费时已经离婚,稿费应为甲的个人财产。因而C项当选。
35.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承担举证责任。
36.A
[解析]本题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性自由权的侵犯;同时,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与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对乙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乙的裸照予以散发,构成对乙隐私权的侵害。
37.B
 [解析]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本题中,李某向王某隐瞒附近要建游乐场的事实,显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8.A 
[解析]甲、乙所签订的购买该车的合同,因甲明知,故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甲和乙对丙受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39.B
[解析]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人对其自身主体性构成要素的支配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包括法人等组织间)的特定地位关系,如亲属关系、职务关系、团体成员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本题中只有B项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恋爱关系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友谊关系与战友关系属于情谊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40.C
[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项是错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项的说法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项是正确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解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42.[解析]
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43.[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法定继承权:①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②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③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三、论述题:16分。
44.[解析]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①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③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④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⑤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
45.[解析]
杂志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二是诽谤,即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案例中,杂志社记者苏某因对甲不满,撰文捏造事实,贬低甲的人格,使甲的社会评价下降,受到同行的嘲讽,这一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解析]
(1)昊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昊天公司已经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昊天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实,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是公司成立后,经营正常,且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没有“情况严重,应予以撤销”的情形,因此,昊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欠银行的债务,应由公司首先偿还;对于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由于三个股东出资不到位,三个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47.[解析]
(1)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冯某的珍贵字画损失。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客车翻车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可推定承运人有过错,所以应当赔偿。
(2)客运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尚某的医疗费。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尚某虽未购买车票,但这是经过售票员许可的,所以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由客运公司赔偿尚某因人身损害花费的医疗费。
(3)孙某不能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因为孙某经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购票的情况下仍不购票,应视为孙某与客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自然不用赔偿其损失。
(4)林某不能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钱包被盗的损失。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钱某的钱包被盗,无法推知承运人有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李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李某经售票员劝阻仍执意跳车,说明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旅客自身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客运公司与张某之间托运行李应视为托运合同关系,适用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由于托运人张某的原因未领取行李时,客运公司可以将行李提存。
(7)彭某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彭某与朱某的委托合同尚未成立,在合同成立之前的双方磋商过程中,由于彭某一方的原因使合同不能成立时,彭某应承担由此给朱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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