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招警考试《人基》复习要点: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5-12-18 13:26:21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
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犯罪。如果事实上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误认为该侵害存在而对臆想(相像)中的侵害行为者进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的,负相应刑事责任。主观上无罪过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3.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如果防卫人不得已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紧急避险;可以免除责任。如果防卫人误把第三人当作不法侵害者实行了防卫,属假想防卫;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需要加以一定限制和区别。
4.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目的不正当性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1、防卫挑拨2、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5.限度条件
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使无限度防卫的条件限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其他四项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四)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项条件。
防卫过当的罪过,通说认为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的。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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