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招警考试《人基》复习:刑法的效力范围

发布时间:2015-12-13 14:29:16 来源:一佳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量: 我要分享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刑法在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作了规定,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两种特殊的属地管辖
①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②凡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制定了变通和补充规定的;
③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④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即全国性的刑法对两个特别行政区无适用效力。
(二)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刑法在第七条和第十条作了规定,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名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属人管辖具体内容和要求:
①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领域外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全部适用我国刑法;
④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根据属地原则,我国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三)保护管辖权,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条件限制是:
①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②犯罪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按我国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应受刑法处罚。
(四)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凡是我国参加或者是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哪国人,也不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领域内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来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如果适用新刑法,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刑法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处理的犯罪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从旧),但是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新刑法处理(从新)。
我国刑法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内发生的未经处理的犯罪行为的处理:
①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不认为是犯罪。
②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刑法,即:不认为是犯罪。
③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规定的应当追诉的。采取以下办法适用:
原则上按当时的珐琅彩追究刑事责任(从旧)。
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出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从轻)
④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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